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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丨非法狩猎?慈溪检察长出庭公诉!

宁波检察 2021-05-21


5月18日上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宁某某、杨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察长春媛出庭支持公诉,员额检察官马津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夏文俊担任审判长。


慈溪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协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师生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杨某先后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慈溪市附海镇等地(慈溪市及杭州湾新区全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采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斑鸠11只、麻雀10只及白腹鸫1只。


经鉴定,二被告人捕猎的鸟类野生动物包括鸠鸽科珠颈斑鸠、雀科小鹀、鸫亚科白腹鸫,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均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600元。



宁某某、杨某当庭表示息诉服判,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长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私人利益,滥捕甚至食用野生鸟类,导致了本起非法狩猎案的发生,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应当吸取教训。

同时也对潜在的生态破坏者有所警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每位公民共同营造和维护,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野生动物,切莫贪图私利,以身试法。

来源:慈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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